(2012)江民一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朱国旗与李秋妮、黄爱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166号原告朱国旗。被告李秋妮。被告黄爱云。原告朱国旗诉被告李秋妮、黄爱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旗以双方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朱国旗负担。审 判 长 林 尧人民陪审员 雷碧杰人民陪审员 张晓梦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危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