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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杜晓宇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晓宇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晓宇。因本案于2011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骆宝龙。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1)8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晓宇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航,被告人杜晓宇及其辩护人骆宝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陈迅、颜钱成(均已判决)经预谋后,决定采用大流量网络服务器在短时间内连续封堵对方带宽的方式,对其他棋牌网站实施网络攻击并敲诈钱财,由被告人杜晓宇及颜钱成、胡瑞煜(已判决)具体操作网络攻击。2010年7月26日起,被告人杜晓宇伙同陈迅、颜钱成、胡瑞煜对本市西湖区教工路23号百脑汇科技大厦1908室的浙江凯联科技有限公司各地服务器实施网络攻击,致使该公司二十余台服务器连续数日无法正常使用,并以再次进行网络攻击相威胁,从浙江凯联科技有限公司处勒索人民币37.5万元。2010年8月间,被告人杜晓宇伙同陈迅、颜钱成、胡瑞煜采用前述方式从长沙聚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处勒索人民币35万元。上述钱款用于支付带宽流量租赁费用及被告人杜晓宇等人日常开支等。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提供带宽流量的傅慧斌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2011年9月6日,被告人杜晓宇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晓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陈迅、颜钱成、胡瑞煜的供述,银行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工商登记资料、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杨某、肖某、何某、陈某甲、李某、阮某、陈某乙、向某的证言,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晓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杜晓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杜晓宇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杜晓宇系从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杜晓宇在共同犯罪中与其他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且其犯罪情节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对辩护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晓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二、未追回的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杜晓宇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吕后旺人民陪审员  王为民人民陪审员  杨燮蛟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