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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吴国表与罗建根、王雪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表,罗建根,王雪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315号原告:吴国表,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罗建根,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王雪冲,女,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表诉被告罗建根、王雪冲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吴国表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吴国表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