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吴国表与罗建根、王雪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表,罗建根,王雪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315号原告:吴国表,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罗建根,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王雪冲,女,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表诉被告罗建根、王雪冲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吴国表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吴国表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