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宋小艳假释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小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28号罪犯宋小艳,女,1980年7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乾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7日作出(2O05)西刑一初字第125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小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O08年9月2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129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2O10年11月18日本院以(2O10)西监刑执字56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执行至2012年11月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小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9次,2010年获得监狱积极1次。本院认为,罪犯宋小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小艳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2年11月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刘 钢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