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辉、刘永贵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辉、刘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确 认 决 定 书 (2012)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054号 申请人:杨辉。 申请人:刘永贵。 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杨辉、刘永贵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琴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杨辉、刘永贵因相邻关系纠纷,于2010年3月2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杨辉补偿刘永贵房屋维修费人民币3,500元(已支付); 二、刘永贵将维修的房屋由杨辉占有使用。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琴 二0一二年元月十日 书记员 梁晓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