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丛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1)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丛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张某。被告崔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美君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被告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在××××年××月份经媒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不合,被告经常酗酒以后无端向原告找事,动辄打骂原告和孩子。原告是再婚,和被告结婚时带着个5岁半的男孩。被告在婚后对原告极不尊重,经常不顾及场合,脱光衣服在原告和孩子面前走动。还对孩子进行虐待��有一次被告拿着孩子的玩具枪安上子弹向孩子的眼睛开枪,结果打偏了,打到了孩子的额头上。2010年10月21日分居。原告在2011年1月份就起诉,要求离婚,在法院多次调解无效,无奈撤诉时至今日仍未和好,仍在两地分居,从未有和好余地,望法庭抓紧时间判决离婚,以解我这痛苦婚姻。鉴于以上情况,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结婚仓促,婚后也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对原告的孩子也一点儿不爱护,所以原告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依法提起离婚诉讼,以早日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给孩子营造个温暖的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崔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文字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年××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并带一男孩。双方婚后初始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脾气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生气,2010年10月21日分居生活。2011年原告曾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原告撤诉后,双方并未和好度日,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告称原、被告婚前、婚后均无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双方在结婚后不久,就发生矛盾,且在双方结婚半年后就于2011年元月起诉法院要求离婚,特别是在原告撤诉后,双方仍未和好度日,分居生活,原、被告双方之间确实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婚前带一男孩因未与被告形成继父子关系,故男孩由原告自行抚养。鉴于原告称婚前、婚后均无财产,故本院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崔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美君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攀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