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文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2009年10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1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1)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10月19日下午,被告人文某至杭州市西湖区五联西苑11号二楼6号房,采用竹竿挑拉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赵某放于房内的宏基牌NV4010CZ07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300元)。2、2010年11月8日下午,被告人文某伙同唐宝灵(已判刑)至杭州市西湖区五联西苑252号13号房,采用插片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肖某放于房内的联想牌I30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94元)、索尼爱立信牌V310型蓝牙耳机一只(价值人民币205元)、索尼爱立信牌V840型蓝牙耳机一只(价值人民币390元)。3、2010年11月8日下午,被告人文某伙同唐宝灵至杭州市西湖区五联西苑252号12号房,采用踢门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丁某放于房内的IBM联T42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250元)。4、2011年4月30日或5月1日,被告人文某至杭州市西湖区骆家庄西苑1区209号202室,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何某放于房内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5、2011年5月19日上午,被告人文某至杭州市西湖区五联西苑302号104室,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杜某放于房内的清华同方牌超税V80A-2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875元)、多普达牌T2222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24元)及黑色诺基亚型手机一部。6、2011年6月26日下午,被告人文某至杭州市西湖区益乐新村南2区35号,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郑某放于房内的惠普牌G42-424TX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900元)。被告人文某的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0938元。案发后被告人文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赵某、何某、郑某、肖某、丁某、杜某的陈述,同案犯唐宝灵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文某在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2年9月8日至。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赃物责令被告人文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琦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薛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