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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图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腾飞、刘占美与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图们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飞,刘占美,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图们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腾飞,住图们市。原告刘占美,住图们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佰华。被告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图们市凉水镇。委托代理人范立水,珲春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图们分公司,住所图们市口岸大街1178-1号。法定代表人金洪吉,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崇阳,该公司团险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腾飞、刘占美诉被告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图们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寻其它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飞、刘占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及其它费用20元,由原告腾飞、刘占美负担。审 判 长  朱 娜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人民陪审员  朱 英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董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