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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灵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某、贺某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贺某,孙某甲,周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灵刑初字第0004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65年6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1年5月2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解集派出所抓获,次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贺某,男,1982年4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1年7月8日主动到灵璧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尹集中队投案,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富贵,男,1976年8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1年9月13日主动到灵璧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尹集中队投案,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周某,男,1975年2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1年7月30日主动到灵璧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尹集中队投案,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贺某、孙某甲、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贺某、孙某甲、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被告人李某、贺某、孙某甲、周某明知丁某、王某甲、孙某乙、王某乙(均已判决)分别拥有的三轮车、摩托车、四轮机头、电动车系来路不明及盗窃所得情况下,仍介绍他人低价购买,自己低价购买及予以窝藏并转卖牟利。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贺某、孙某甲、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窝藏、买卖、介绍买卖,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并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贺某、孙某甲、周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被告人贺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被告人孙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腊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丁某(已判刑)所拥有的一辆世杰牌自卸机动三轮车(该三轮车系王某乙、王某甲等人盗窃)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介绍其亲戚蒋培军低价从丁某处购买。经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车价值7475元。2009年10月份,被告人贺某在明知王某甲(已判刑)所拥有的一辆豪爵钻豹125型摩托车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低价予以购买。经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100元。2009年秋天,被告人孙某甲在明知孙某乙(已判刑)所拥有的一辆开封牌新乡22匹四轮机头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低价予以购买。经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四轮机头价值2000元。2009年秋天,被告人周某在明知王某乙交给其的一辆上海戈尔牌电动车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窝藏并转卖。经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380元。被告人李某、贺某、孙某甲、周某分别向灵璧县人民检察院退赃款2000元、3000元、2000元、20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人口信息表》三份及《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李某、贺某、孙某甲、周某的身份、年龄、住址等自然状况。2、宿州市公安局解集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某���2011年5月21日在宿州市埇桥区解集乡黄林医院被该所抓获。3、灵璧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尹集中队出具的《案件发生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孙某甲、贺某、周某分别于2011年9月13日、7月8日、7月30日主动到该中队投案。4、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四份证明,被告人李某、贺某、孙某甲、周某分别向该科退赃款2000元、3000元、2000元、2000元。5、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1〕灵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王某甲、王某乙、孙某乙、丁某等人盗窃上述三轮车、摩托车、四轮机头及电动车的事实,且均已被判刑。二、鉴定结论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灵价证鉴[2010]40号、[2011]56号、10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李某、贺某、孙某甲、周某掩饰、隐瞒上述物品的价值。三、证��正言1、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明,2009年秋收前几天,他帮陈燕来卖一辆红色半新的四轮机头给孙某甲。当时他给孙某甲说是陈燕来偷来的,孙某甲图便宜就买了。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09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他与王正干、丁爱中在灵璧县尤集镇尤集街西一个庄子里偷了一辆摩托车。后该摩托车被他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了贺某。3、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他从王某乙手里以29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王某乙偷来的世杰牌三轮车。后他又以5500元的价格将该三轮车卖给谢集乡前唐庄一个外号叫叶子的人(李某的外号叫叶子)。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09年7月份一天夜里,他与陈燕来、王某甲、王正干在灵璧县夏楼镇西边一个庄子里偷了两辆电动车、两辆摩托车,因他们当时骑不了那么多,他就先骑一辆电动车交到周某家。后该电动车被周某以400元的价格卖了。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7月29日夜里,她家的两辆摩托车及两辆电动车被人偷了。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贺某、孙某甲、周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贺某、孙某甲、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车辆而介绍他人低价购买、自己低价购买以及予以窝藏并转卖,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视被告人贺某、孙某甲、周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均积极退赃,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贺某、孙某甲、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七千四百七十五元;二、被告人贺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三千一百元;三、被告人孙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二千元;四、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一千三百八十元。(上述四被告人罚金均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徐 萍审判员 张海军审判员 卓 艳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段学林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第六条行为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明知”:(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