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祁正会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祁正会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243号罪犯祁正会,女,1966年12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14日作出(2000)商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祁正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10月2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陕刑执字第33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05年1月20日本院以(2005)西刑二执字��21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07年4月26日本院以(2007)西刑二执字第69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09年12月3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201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6年10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祁正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8次,并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本院认为,罪犯祁正会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祁正会准予减刑一年又六个月(余刑执行至2015年4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刘 钢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