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陆法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20-04-02
案件名称
范炳、蔡文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范炳;蔡文得;蔡钟贤;蔡锡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陆法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范炳,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被执行人蔡文得,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陆丰市,现押于揭阳监狱,被执行人蔡钟贤,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陆丰市,现押于揭阳监狱,被执行人蔡锡,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原住陆丰市,现押于揭阳监狱,申请执行人范炳与被执行人蔡文得、蔡钟贤、蔡锡因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汕中法刑一终字第8号和陆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陆法刑初字第2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蔡文得、蔡钟贤、蔡锡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一个月内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炳的医药费89855.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50元、交通费2467.5元、护理费15950元、残疾赔偿金39465.72元、后续治疗及辅助器具费10600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人民币166888.31元。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三被执行人仍在监狱服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房地产部门、银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银行存款登记记录,本院于2011年11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通知书,限申请执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天内向本院提供三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状况及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因三被执行人仍在监狱服刑,又查无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此,本案本次执行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次执行予以终结。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桂良审 判 员 蔡曙锋代理审判员 卢钦转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肖永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