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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终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的明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的明,被告平顺县杏城镇扶贫采矿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终字第000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的明,又名李德明,男。委托代理人李军,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平顺县杏城镇扶贫采矿厂。法定代表人武爱陈,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爱勤,男。委托代理人杨买青,男。上诉人李的明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平顺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军,被上诉人平顺县杏城镇扶贫采矿厂特别授权代理人王爱勤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买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顺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平顺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申晓军代理审判员  冯振旗代理审判员  成艳梅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魏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