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字第00116号原告唐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南郑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判员 :瞿广仁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汪利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