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辖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黄练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练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辖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练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负责人陈明辉。上诉人黄练武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商初字第26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作为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理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但被上诉人未行使告知义务,故双方保险合同中提交金华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无效。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金华仲裁委员会处理。上诉人黄练武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进审 判 员 陈振升审 判 员 丁予兴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