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吕春宁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71号罪犯吕春宁,女,1967年3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4曰作出(2001)西刑一初字第0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春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8月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O4)陕刑执字第40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执行至2O23年8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07年1月23日本院以(2007)西刑二CL-S:第6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2009年5月18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61O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9年8月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1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春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5次,2009年获得监狱积极1次。本院认为,罪犯吕春宁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春宁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7年8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刘 钢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