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胡百林与戎永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百林,戎永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38号原告:胡百林,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戎永立,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百林与被告戎永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百林在法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且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百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百林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