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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商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与杨照荣、庄龙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杨照荣,庄龙喜,杨国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1100号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东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刘卫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屠洁扬,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照荣。被告:庄龙喜。被告:杨国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杨照荣、庄龙喜、杨国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邹林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