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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向霞假释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向霞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77号罪犯李向霞,女,1969年9月3O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l0)雁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向霞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8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向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6次。本院认为,罪犯李向霞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向霞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2年8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刘 钢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