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武某诉佘某抚养费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武某,女,汉族。被告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某经传票传唤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胤璇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郭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