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定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武某诉佘某抚养费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武某,女,汉族。被告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某经传票传唤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胤璇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郭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