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齐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齐商初字第3-2号原告: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齐贤镇陶里村岙则山,组织机构代码:78294473-4。法定代表人:沈云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69号,组织机构代码:11010451-3。法定代表人:刘成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顺城东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11273083-3。法定代表人:于庆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95元,减半收取819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197.5元,由原告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国军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朱陈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