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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谢民一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多勇与潘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多勇,潘水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谢民一初字第00020号原告:李多勇,男,1971年8月3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东苑小区34-1-202,身份证号码340405197108310275。委托代理人:朱青京,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水新,男,1978年8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路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多勇与被告潘水新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李多勇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多勇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多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多勇负担。审判员  谢巍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夏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