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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辖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厉晓芳与潜丽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潜丽旦,厉晓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辖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潜丽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厉晓芳。上诉人潜丽旦因与被上诉人厉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磐安县人民法院(2011)金磐商初字第10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长期居住生活在婺城区,本案依法应由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出借方厉晓芳住所地在磐安,故合同履行地为磐安县,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潜丽旦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进审 判 员 陈振升审 判 员 丁予兴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