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终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财保郑州支公司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武乡县通力达汽车修配有限公司,田建高,宋明贵,沁阳市建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终字第00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座**层。负责人石军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轲,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乡县通力达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武乡县建安巷*号。法定代表人李玉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怀秀。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建高,男。原审被告宋明贵,男。原审被告沁阳市建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柏香镇政府前院。法定代表人朱佳佳,职务经理。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保郑州支公司)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乡县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财保郑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轲,被上诉人武乡县通力达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乡汽修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李怀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田建高、原审被告宋明贵、原审被告沁阳市建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阳市汽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乡县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申晓军代理审判员 冯振旗代理审判员 成艳梅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魏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