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何永水与绍兴县华星丝织印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水,绍兴县华星丝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08号原告:何永水。委托代理人:姚振松。委托代理人:卓广平。被告:绍兴县华星丝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水诉被告绍兴县华星丝织印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永水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或者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朱建军审 判 员 陈 维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傅加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