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素芳假释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素芳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78号罪犯张素芳,女,1947年6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南郑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作出(2O09)南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素芳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4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素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老年犯,获得积极14次。本院认为,罪犯张素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素芳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4年4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刘 钢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