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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沽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沽源县农村信用联社与白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沽商初字第6号原告沽源县农村信用联社。住所地沽源县平定堡镇南环路苗圃街西法定代表人张进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逯志江。被告白玉兰,个体,原告沽源县农村信用联社与被告白玉兰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7日诉至我院。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沽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自愿书面向法庭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沽源县农村信用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路向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孙晓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