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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兴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武文强申请执行武撑军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甲,武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兴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武某甲,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黄某某,系武某甲之母。被执行人武某乙,系武某甲之父。申请执行人武某甲依据生效的(2011)兴民初字第007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武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2012年3月至2012年6月抚养费1600元(每月400元,共计4个月)承担执行费用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某乙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我院向其工作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单位扣留被执行人武某甲的工资收入1650元。单位不能按时发放工资,被执行人单位领导表示愿意出面协商解决此事,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要求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兴民初字第007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及时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党代理审判员  徐 林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社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