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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三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20-03-19

案件名称

付某与孙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付某;孙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33号原告付某,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孙某某,女,31岁,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孙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武晓红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士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