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邵徽整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徽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徽整,绰号“臭佬”,农民,;因盗窃于2009年2月被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1)2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徽整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邵徽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1年8月24日下午,被告人邵徽整结伙他人,踢门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二桥村816号被害人张一帆的租房,窃得三星牌N148-DA04型笔记本电脑1台及现金100元,共计价值1750元。2.2011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邵徽整结伙他人,踢门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盈二村161号被害人杨立岐的租房,窃得现金1000元。综上,被告人邵徽整参与盗窃2次,所窃财物共计价值2750元。被告人邵徽整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徽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一帆、杨立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2010)杭萧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告人邵徽整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徽整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邵徽整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徽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2年4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邵徽整犯罪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振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