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法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魏某某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法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魏某某。本院在执行张某某诉魏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了魏某某前夫张某甲为本案被执行人。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给付其66000元了结此案,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实际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张某某向本院书面确认该案执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8)周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哲代理审判员 赵建锋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