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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03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20-03-06

案件名称

邓光建、陶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邓光建;陶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03民初2632号申请人:邓光建,男,195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强,桃江县桃花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陶沅,女,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朋,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邓光建与被申请人陶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邓光建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陶沅退休可获得职业年金款、住房公积金、工资及银行存款总额650000元。申请人邓光建提供其名下益房权证朝阳字第××号房产作为该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光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陶沅退休可获得职业年金款、住房公积金、工资及银行存款总额65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邓光建提供担保的其名下益房权证朝阳字第××号房产。财产保全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邓光建预交,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科军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赵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