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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赵亚红假释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亚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18号罪犯赵亚红,女,1976年4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OO9)宝渭法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亚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2年10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亚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0次。本院认为,罪犯赵亚红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亚红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2年1O月1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刘 钢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