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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蒲法执字第00431-2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刚申请被执行人渭南市天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刚,渭南市天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蒲法执字第00431-2号申请执行人姚刚,男,1963年5月5月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城关镇南大街**号,居民。被执行人渭南市天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姬云贵,该公司董事长。姚刚与渭南市天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刚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应确认执行标的27563元(未含利息),其中案款26780元,案件受理费470元,执行费313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姚刚与被执行人渭南市天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姚刚28062元(其中案款26780元,案件受理费470元,利息812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曾斌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