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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符娟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符娟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92号罪犯符娟,女,1981年11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O10)高刑终字第6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符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4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符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共获得积极6次。本院认为,罪犯符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符娟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刘 钢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