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复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11)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果英,中冶集团华冶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岭南职工招待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王果英。被执行人��冶集团华冶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岭南职工招待所。负责人石晓兰,该招待所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果英与被执行人中冶集团华冶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岭南职工招待所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物,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邯人劳裁(2011)7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瑞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荣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