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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28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力、温洁与胡建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力,温洁,胡建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字第2815-2号申请执行人:王力,居民。申请执行人:温洁,居民。被执行人:胡建聪,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力、温洁诉胡建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1)甬慈民重字第2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建聪长期外出,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胡建聪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力、温洁人民币22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500元,执行费2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81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孙士明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童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