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崂执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韩秀梅、方璐琦、方万路与关长伟、青岛安诺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秀梅,方璐琦,方万路,关长伟,青岛安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崂执字第916号申请人韩秀梅,女,汉族。申请人方璐琦,女,满族。申请人方万路,男,满族。被执行人关长伟,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安诺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秀梅、方璐琦、方万路与被执行人关长伟、青岛安诺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青岛安诺运输有限公司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被执行人关长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9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崂少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胡玉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