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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胜,梁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159-1号申请执行人刘永胜。被执行人梁小成,现服刑。申请执行人刘永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刑初字第0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小成给付其案件款89703.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小成正在服刑,经查其家庭比较困难,父母长年有病,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89703.4元未能受偿。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1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二年××月××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