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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一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2-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薛宝文与吴炬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287号原告:薛某某,女,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男,195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蹇霞二〇一二年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