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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民初字第2264号

孟娟与兼反诉原告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9-2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孟某,反诉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2264号原告兼反诉

被告:孟某。

委托代理人:陈冠群。被告兼反诉某:。被告兼反诉某:。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戚关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樊仙春、樊玲芳继承纠纷一案中,被告樊仙春、樊玲芳于2012年9月3日对原告孟某提出反诉。2012年9月27日原告孟某及反诉原告樊仙春、樊玲芳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及反诉原告樊仙春、樊玲芳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孟某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樊仙春、樊玲芳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反诉原告樊仙春、樊玲芳负担。

审判员  陈锦忠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龚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