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2264号原告兼反诉
被告:孟某。
委托代理人:陈冠群。被告兼反诉某:。被告兼反诉某:。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戚关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樊仙春、樊玲芳继承纠纷一案中,被告樊仙春、樊玲芳于2012年9月3日对原告孟某提出反诉。2012年9月27日原告孟某及反诉原告樊仙春、樊玲芳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及反诉原告樊仙春、樊玲芳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孟某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樊仙春、樊玲芳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反诉原告樊仙春、樊玲芳负担。
审判员 陈锦忠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龚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