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鱼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郭峰。被执行人闫运路。本院在执行人郭峰与被执行人闫运路拖欠就餐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拓基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新波 来源:百度搜索“”
郭峰与闫运路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鱼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郭峰。被执行人闫运路。本院在执行人郭峰与被执行人闫运路拖欠就餐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拓基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新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