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361号
申请执行人:张鹏,男,汉族。
被执行人:冯建华,男,汉族。张鹏与冯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冯建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张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7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朱 评
代理
审判员 肖宏远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