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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雨商初字第19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与有能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弘光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殷广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9-27
公开日期
2014-04-15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江苏中弘光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能集团有限公司,殷广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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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雨商初���第1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雨花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汉中门大街50号。被告江苏中弘光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公司),注册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路68号,经营地在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被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能公司),住所地在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南自路1号。被告殷广友,男,1966年9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行雨花支行与被告中弘公司、被告有能公司、被告殷广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中弘公司注册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路68号,但实际经营地在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业开发区南区,从“两便原则”考量本案交由常州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经审查,

本院认为,2011年8月26日原告农行雨花支行与被告中弘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六条第6.6.1条款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双方对管辖权的约定,本案应由原告农行雨花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弘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书剑

人民陪审员  孔 渊

人民陪审员  薛 康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见习

书记员  刘颖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