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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凤执字第00724号

凤阳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蒲传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9-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凤阳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蒲传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凤执字第00724号

申请执行人:凤阳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大庙镇。组织机构代码72849134-0。

法定代表人:孙宗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琪丰,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蒲传武,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凤民一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蒲传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蒲传武立即返还申请人凤阳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人民币234074元。但被执行人蒲传武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蒲传武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蒲传武的银行存款2680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蒲传武的银行存款26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东升

审判员  马世卫

审判员  胡之水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新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