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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2416号

任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2416号

原告:任某,女,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某,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