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2416号
原告:任某,女,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某,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