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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环民初字第490号

杨某某与白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12-12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白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环民初字第490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白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  吴雪峰

审判员  陈生荣

审判员  文天荣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