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环民初字第490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白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 吴雪峰
审判员 陈生荣
审判员 文天荣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飞 来源:
杨某某与白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环民初字第490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白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 吴雪峰
审判员 陈生荣
审判员 文天荣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