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369号
原告:宁波市锦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海丰路。
法定代表人:叶守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思思,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新程塑钢制品配件厂。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浦沿村。
负责人:戚建立,该厂厂长。
被告:戚建立,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岑海雅,女,1975年12月15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锦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新程塑钢制品配件厂、戚建立、岑海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慈溪市新程塑钢制品配件厂、戚建立、岑海雅的��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锦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60元,减半收取计703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王传亭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