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禹民保字第00037-1号

蔡云茜与李维军、胡克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9-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云茜,李维军,胡克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保字第00037-1号

申请人:蔡云茜,女,199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阳,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维军,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胡克玉,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禹民保字第000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李维军、胡克玉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未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维军、胡克玉的保全。

审判长  章青山

审判员  胡永文

审判员  王利鑫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