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保字第00037-1号
申请人:蔡云茜,女,199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阳,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维军,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胡克玉,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禹民保字第000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李维军、胡克玉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未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维军、胡克玉的保全。
审判长 章青山
审判员 胡永文
审判员 王利鑫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