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982号原告钟卓全。委托代理人肖XX,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泽波。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受理的原告钟卓全与被告郑泽波民间借贷纠纷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 冬 萍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智明(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