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开民初字第1013号

原告陶然与被告郭宝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9-1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陶然,郭宝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陶然,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东帅甲河村小张庄61号,身份证号码13020519810216091X。委托代理人陈玉哲,唐山市开平区开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宝新,男,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东帅甲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然与被告郭宝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然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然撤回对被告郭宝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89元,由原告陶然担负。

代理

审判员  金靓靓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晓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